1.当月捐赠收据应当当月抵税。
2.抵税需您所在的单位财务部门支持,非自动抵税。
3.抵税的前置条件是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单位具备税前扣除资格。
4.捐赠抵税和您所在城市的社保,公积金基数以及缴纳方式有关,本计算结果仅供标准参考。
5.参考规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第二款、《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二十四条、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(财税[2018]160号)第8条。
6.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,同时增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(简称:个税专项附加扣除),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。